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惩处源头侵权 探索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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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4月26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黄玮鹏 黄熠)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22年度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056件,同比增长60.36%,审结6841件。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方面,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方面,法院从严从重惩处源头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未依约提供培训 家政公司被判赔偿
2020年,叶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由公司授权叶某统一使用该公司品牌,经营保姆、月嫂、育婴师、催乳师、钟点工等家政服务的中介服务,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公司的义务包括:协助加盟店的前期筹建工作、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共享客户与保姆的资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叶某认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没有指导扶持他开店,提供培训的老师没有资质,培训不合格,服务质量不到位,还有吓哭孩子、扰乱雇主家庭等情况,构成严重违约,导致他无法继续经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叶某将某家政服务公司起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退还加盟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庭审期间,某家政服务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义务向学员提供相关技能和知识岗前培训,相关知识与技能已得到认可。至于为什么会吓哭孩子、扰乱雇主,前因后果无从知晓。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培训由未经国家人社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职业技能认定书,结合公司派送的育婴师工作情况和同期受理的该公司涉诉情况,认定该公司构成违约。综合商标使用情况,判令家政服务公司返还叶某加盟费1.5万元。
未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 法院判不构成商业诋毁
此前,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内容为陶瓷连续涨价而其所在公司不涨价、让利新老客户、有大量库存,并附瓷砖图片,部分图片带有某陶瓷品牌的水印logo。某陶瓷公司认为,周某在陶瓷企业涨价期间盗用该公司的产品宣传图片,多次发布微信朋友圈,扰乱该公司及经销商正常经营秩序,给公司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随后该公司将周某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朋友圈营销,未明确提到特定的公司和品牌,没有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也没有损害某陶瓷公司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且某陶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朋友圈对该公司造成损失,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陶瓷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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