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的大米可以标注为“盘锦大米”吗?日前,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阜南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销售涉“盘锦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该案中,阜南市场监管局认定当地一超市销售的大米包装擅自使用“盘锦大米”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对该超市作出没收侵权大米、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诉超市侵权
(资料图片)
日前,阜南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称该县某超市销售的“盘锦大米”疑似侵权假冒产品,请求执法人员处理。在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指令辖区地曹集市场监管所进行执法检查。
该所随即出动人员到达该超市,现场发现店内粮油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标有“盘锦大米”字样的大米。经检查,该大米包装正面印有“盘锦大米”四字,背面标有商标为某某香;产品名称为盘锦大米;生产商为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某某工业园区等信息。
据了解,“盘锦大米”的原产地位于辽宁省盘锦市,2002年9月10日被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2004年3月28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此可见,“盘锦大米”既是地理标志产品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因受当地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影响,‘盘锦大米’品质独特,其种植生长或生产加工都具有一定区域性。2008年7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大米》(GB/T 18824-2008)国家标准,其中第四条规定了‘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面积为4017k㎡,即:东临辽河,与台安县、海城市、营口市相邻,西靠凌海市,北与北宁市接壤,南濒临辽东湾。”阜南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案“盘锦大米”的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商的地址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某某工业园区,但江苏宿迁与辽宁盘锦相去甚远,明显不在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范围。
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是不久前从外地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所谓的“盘锦大米”,随后以4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超市已销售多袋。
阜南市场监管局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所谓的‘盘锦大米’不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不符合‘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是以普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多项规定。据此,阜南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表示。
遵守法律法规
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普通产品或普通商标,其背后代表的是特定区域范围内的,与当地的光照、温度、土壤、水质等自然环境和特定生产加工工艺、历史传承等人文因素紧密相连的,具有特定质量、声誉的独特产品。
为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保护,我国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规定,安徽省政府在地方层面出台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依据这些法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严格的规定,主体应当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而且产品符合技术标准,通过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还要经过县、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备案并发布公告后才可使用。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阜南市场监管局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郑刚)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安徽阜南查处一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江苏产大米怎能称“盘锦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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