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公司认为,相关个人和上市主理商都未能证明公司遵守了上市规则,要求上市主理商展开充分的评估和尽职调查。
监管公司指出,评估上市申请时会考虑不同因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涉及公司董事、管理层、创始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品格和诚信。
新交所监管公司(SGX RegCo)星期四(6月8日)就过去审查上市申请发现的问题和所作出的决定,进行了说明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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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教授、企业治理专家麦润田接受《联合早报》采访时说,新交所向上市主理商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样重要的是,如果上市主理商未能履行职责,交易所应问责。”
上市主理商建议采取一些措施,以减少这名联合创办人对公司董事会的不当影响,例如额外的内部控制措施,以及不委任当事人为董事。
上市主理商发现,这名联合创办人曾因伪造以及诈欺罪行被控告和监禁。他也涉及几起民事诉讼,包括两起与不支付担保和赔偿金有关的案件。
以介绍方式第二上市的公司不会增发股票集资,中国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制造商蔚来(NIO)和菲律宾的皇胜酿酒(Emperador)都以此方式在我国第二上市。蔚来和皇胜酿酒分别在美国和菲律宾第一上市。
例如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主要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定义不同,为了确保信息平等,新交所允许公司修改内容,但要求公司确保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与在第一上市地点作出的披露是一致的。
针对申请来我国第二上市的公司,麦润田认为,新交所须留意那些在先进市场第一上市的公司是否确实遵守该市场的规则。“例如有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是外国私人发行者,它们可能在开曼群岛注册并上市,所以遵守的是开曼、而不是美国的上市规则。”
另外,一些以介绍方式到我国第二上市的公司指出,新交所要求公司在介绍文件(Introductory Document)披露的细节,与它们在先进市场第一上市的监管要求不同,这可能令投资者困惑。
监管公司也说,虽允许公司调整内容,上市主理商仍必须说明修改了哪些内容以及修改原因。
某家公司申请上市,却被发现联合创办人曾因各项罪行被控告和坐牢,公司还有意委任他担任执行人员。新加坡交易所要求上市主理商(issue manager)展开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公司适合上市。
过去有两家申请上市的公司,创办人或公司有意任用的首席执行官在品格和诚信方面出现了问题。其中一家公司有意委任联合创办人负责客户管理、制定客户管理和项目招标方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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