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两会”举行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的限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也提出,希望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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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猛介绍说,《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仅对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作了比较笼统的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相关机构在招聘中进行政审时,对于直系亲属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通常是一律不予录用,显然已经超出了该办法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则规定,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及危害国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录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以醉驾为例,醉驾人员通常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犯罪记录又严重影响前科人员的就业、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员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至于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正面效果,张龑认为,可以为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通过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将可能被家庭关系裹挟而存在犯罪风险的人员提前排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预防公职人员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他也建议,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等特殊领域,需要审查。如果是普通岗位,不涉及对于国家利益的潜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公信力的情形,则无须设置相关审查。
针对限制子女考公含有增加犯罪成本的目的,陈猛说,虽然增加犯罪成本对抑制和震慑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地强调重刑主义不仅不能起到一般的预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坏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据《法治日报》星期四(3月9日)报道,多名受访专家认为,在政审环节将父母是否有过犯罪记录视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行自负”原则,不应“一刀切”,可探索逐步放松限制,根据岗位情况适当对标准进行调整。
但是目前的规定让一些父母因担心累及子女前程而畏手畏脚。据公开报道,有遭受家暴的妇女,因担心报警或维权会给丈夫留案底,进而影响子女就业,因此选择隐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龑建议,相关行政立法根据犯罪类型(轻罪重罪)、招聘岗位(如涉密岗位、公安机关等)、限制时间(终身不予录用、几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类进行讨论。在审查启动上,可根据招聘岗位有所区分。
目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中国政权活动的不予录用。
针对近期中国网络热议是否应该取消罪犯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专家建议应该分岗位罪名决定是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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