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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业常以“招收学徒”的方式来招聘员工,刚刚步入社会的新手既可以学习专业知识,也有一定的收入。如学徒不想干了,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当月工资是否违法呢?
学徒期间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拒发工资
2022年7月,17岁的林某经亲戚介绍在达川区某汽车修理厂做学徒,双方约定林某做学徒期间,汽车修理厂为林某提供住宿,每月月底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3000元,而林某需要完成汽车修理厂安排的工作,并且服从管理。2022年12月20日,林某向朋友吐槽在汽车修理厂工作太枯燥,不喜欢这份工作。在朋友的劝说下,林某当天便向汽车修理厂提出辞职。汽车修理厂表示,林某如要辞职,当月工资便不再发放。林某与汽车修理厂理论,当月前20天自己按时上班,也没有违规,凭什么不给他发工资。汽车修理厂方称,汽车修理厂培养学徒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林某说辞职就辞职,汽车修理厂也遭受了一定损失。林某争论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修理厂结清自己的工资。
劳动者权益受保护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法庭上,汽车修理厂方辩称,并未与林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发放3000元只是生活费,希望其能安心学习手艺,林某学到了手艺就想辞职,汽车修理厂岂不是白白投入了人力物力。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汽车修理厂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林某已满17周岁,亦符合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林某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由原告安排,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原告提供,原告提供的劳动即为汽车修理厂顾客清洗、维修车辆等,均为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不论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利。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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