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青年施慕打着赤膊在一家音响体验室的包厢里熬夜唱歌跳舞饮酒,在朋友们陆续离去后,他仍独自留在包厢里休息,直至次日被人发现猝死在包厢中。事后,施慕的父母诉至法院,向事发场所的老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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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娱乐后猝死包厢引发百万索赔
2020 年 9 月 7 日晚上,29 岁男子施慕和吴优、宋智兴一起,来到广西柳州市瑞龙路一家音响体验室唱歌喝酒。后来,聚会者相继离开,最后留下施慕独自留在包厢内。次日中午,该音响体验室的工作人员发现仍独自留在包厢里的施慕情况异常,随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确认,施慕已经死亡。
同年 10 月,施慕的父母将涉事音响体验室的经营者谭恒,以及当晚与施慕在一起唱歌饮酒的吴优、宋智兴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121.9 万余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次唱歌饮酒娱乐活动从 2020 年 9 月 7 日晚上一直持续至次日清晨。涉事场所经营者谭恒出示的 11 段录像视频显示,施慕在音响体验室的包厢内一直是裸露着上半身唱歌饮酒。
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死者的家人在庭审中提出,涉事音响体验室没有办理合法经营证照,属违法经营。并且其通宵经营,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侵犯了施慕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猝死。为此,要求该音响体验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音响体验室老板谭恒则认为,该音响体验室是私人会所,不对外营业,只是自己和朋友娱乐的场所。施慕作为成年人,没有合理控制饮酒,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他人不应该承担其死亡的赔偿责任。
广西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不特定的人以收费方式提供娱乐场所的行为,应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虽然费用由吴优支付,但朋友之间请客消费是正常现象,应视为施慕的消费费用已由吴优代付。施慕与谭恒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庭上,施慕父母不要求吴优、宋智兴承担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涉事场所因未尽到义务被判赔 7 万余元
柳南法院还认为,施慕一直裸露上半身唱歌饮酒,从晚上持续到次日清晨。在熬夜娱乐及未有衣物保暖的情况下,可以预见有产生身体不良反应的风险。施慕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身陷入风险,最后造成死亡,应是他自身的主要过错导致。
谭恒作为音响体验室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对在场所内消费娱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管理和照看义务。谭恒自认先行离开,仅口头叮嘱员工照看施慕。施慕独自裸露上身躺在包厢里,没得到任何衣物遮盖保暖,贻误了救治时机。谭恒因此没有尽到适当的管理、照看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施慕的死亡,谭恒应负 10% 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因施慕的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合计 73 万余元。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恒向施慕父母赔偿 7 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施慕父母不服上诉,请求改判谭恒承担 40% 的责任,赔偿 30 万余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柳南法苑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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