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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客户多交保险少理赔?太平洋保险车保合同引争议

2017-02-28 11:13:15 消费日报

大货车出险致一家三口两死一伤,货车报废还是维修?

交通事故致一家三口两死一伤

2016年10月27日,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新望疃村集东元庄村民汪清晨驾驶皖S76506拖挂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13时50分许,行至江西省广昌县甘竹镇上堡路段时,因车胎爆裂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上堡二桥西侧桥栏后坠于桥下,造成司机汪清晨与其小儿子李顺死亡,妻子李荣梅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8日凌晨两点多,大儿子汪勇连夜赶到事故现场。汪勇说:“当时父亲被困在车里还见不到,母亲已经被送往医院,而弟弟不知道在哪里。”

受伤的李荣梅于当日下午17点31分,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汪勇见到母亲的时候,母亲由于惊吓还处于不清醒的状态。汪勇说:“妈妈说弟弟也在医院,但是我一直没找到弟弟,我见到弟弟的时候弟弟已经在殡仪馆了。”

两天后,失去丈夫和小儿子的李荣梅就匆忙出院,悲痛欲绝的她要求转回当地医院治疗。她出院后就再也没见到丈夫和小儿子。大儿子汪勇成了李荣梅唯一的精神寄托,汪勇也成了家里唯一的顶梁柱。

然而,在汪勇为家人料理完后事后,令他意想不到的问题接踵而来……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存争议

事故发生当天,汪勇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该车于2015年11月28日,购买了太平洋(5.31 -0.56%,买入)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30万元。

然而,当汪勇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给出的赔付金额却出乎了汪勇的意料。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只有17.76万元。

当他去保险公司讨要说法时,保险公司表示:由于车辆报废,实际价值为17.76万元。如果维修车辆则按照正规4S店报价维修,修理费用最高承担30万元。

汪勇说:“这辆车于2013年12月12日购买,购买时32.68万元,2015年上保险时,太平洋保险公司系统计算出的保险金额是30万元。当时已经把车辆折损计算在内了,一年不到的时间实际价值怎么能只有17.76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出险要按实际价值赔付,保险公司也没及时指定正规4S店修理,但是汪勇联系厂家指定的具有维修资格的维修站保险公司却不认可。

“明明保了30万元的保险为什么只赔17.76万元?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又拿出实际价值的说法,我们要求修车,保险公司对我们找到的汽车维修站又不认可,自己又不给我们指定修车场所,这样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诚信可言,就是骗我们老百姓(0.00 +0.00%,买入)的钱!”汪勇气愤地说。

针对这种情况,本网工作人员咨询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寇小姐,寇小姐认为:“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是按照合同确立的,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当年签署的合同对车辆当年出险具有保障效力。保险公司保额的确定一般分三种方式,一是新车按照购车价交保额,二是与车主协商确定保额,三是按照系统计算折旧,自动生成保额,这起案件明显属于第三种情况生成的保额。”

太平洋保险公司答复遭质疑 霸王条款损害客户利益

2017年1月12日,本网工作人员来到利辛县太平洋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说:“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就是当时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车辆维修,最高承担的维修费用也是当时购买的保险金额。”

然而,当本网工作人员来到经理办公室了解情况的时候,经理表示:如果按照新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就是实际价值。但是王清晨所驾驶的这辆车是在2016年商业车险新规颁布前十几天上的保险,旧规规定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费,赔付时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楼上楼下,保险公司的说法竟然相差如此之大。当问及经理此案的具体理赔情况时,又被推至找亳州市太平洋保险公司。

1月12日下午,本网工作人员来到亳州市太平洋保险公司找到詹杰了解情况。詹杰表示将本网工作人员的问题记录,会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

1月26日,本网工作人员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针对该车实际价值为17.76万元为何投保金额是30万元,保险公司答复称:该车投保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属于2015年12月26日商业车险改革之前。该车通过协商确定投保金额为30万元。

至于17.76万元的实际价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保险公司表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格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该车新车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出险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使用月数34个月,月折旧率12‰。该车在投保时已约定车辆价值为30万元,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77600=300000*(1-34*0.012)。

如果对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表示:经过多家询问,维修金额在15万元内可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汪勇并不认同:“当时按照30万元交的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与我们协商,而是系统自动生成。新保险法既然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太平洋保险还依然按照所谓老保险法理赔,明显是推脱责任,车损险交了30万元,你却说15万元以内可以维修,所有条款都是你们自己说什么是什么,还有诚信吗?太平洋保险就是这么欺骗消费者的?”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标签: 太平洋 合同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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