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的手机出现黑屏故障,后被告知无法维修,于是低价将其出售。不久,张某路过某手机维修店时,购入了这部二手手机。张某惊奇地发现,这部手机内的数据并未删除,原机主所用的App均未卸载,其手机支付App的账户也仍可登录。
有一次,张某尝试用这部手机支付账户付款购买生活用品时,竟然成功了。此后,他便开始在日常消费中用杨女士的账户付款买单。
杨女士平时没有查询账单的习惯,直到一天,她突然想起要看看手机支付消费情况,才发现自己的账户竟然被盗刷,便马上修改了密码并报警。此时,张某发现手机上的账户已下线,这才收手停止使用。其间,张某共盗刷该手机支付账户钱款27笔,共计5800余元。
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将目标锁定到张某。张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遂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杨女士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里,我们时常会使用手机支付,我们应当注意:使用手机支付账号后及时退出登录,出售旧手机前,请确保清理掉手机内所有个人信息;收到有关重置密码等涉及支付安全信息时,如果不是自己操作,应及时修改密码或挂失;在使用手机支付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二维码,防止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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