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9月1日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说明
一、格式 A(公司)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 “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
二、格式 B(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经营期限”事项打印;
2. 将事项名称“注册资金”改为“出资额”;
3. “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
三、格式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合伙期限”事项打印;
2. 增加“出资额”事项;
3. 右侧事项名称自上而下按照“出资额”“成立日期”“主要经营场所”的顺序排列。
四、格式 D(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将事项名称“业务范围”调整为“经营范围”;
2. 将事项名称“成员出资总额”调整为“出资额”。
五、格式 E(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增加“出资额”事项,排列在右侧第一行(原“投资人”位置);
2. “投资人”位置从右侧第一行调整至左侧“经营范围”上方。
六、格式 G(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 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 将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调整为“经营场所”;
3. 事项名称区域按照“构成元素按顺序左右对称排列”的原则进行调整,“经营范围”上移一行,“负责人”调整至右侧第一行、成立日期下移一行。
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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