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一是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简称明德重工)在2013年及2014年8月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购船成本分别占舜天船舶当年营业成本的7.08%、17.62%,舜天船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同时期,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借款,但未计提应收利息,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财务费用、虚增利润的情形。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第6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5条,我会决定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10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二是何巍、高光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5日开始买入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13,193,690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002%,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17日,何巍、高光持股比例先后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何巍和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何巍、高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是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市得时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得时德)作为一致行动人,利用11个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日开始买入西藏发展股票,截至2014年11月5日,合计持有14,614,838股,持股比例为西藏发展总股本的5.54%,后继续交易该股。截至调查日2015年3月25日,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持股比例多次达到西藏发展总股本5%,但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通知和信息披露义务。徐艺丹、吴哲清、吴木军、吴巍、深圳得时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得时德、吴哲清、吴巍分别予以警告;对徐艺丹、吴木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曹玉彬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山铝业)启动购买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玉彬与其兄曹玉军联系频繁,曹玉军、栾玲(曹玉军配偶)控制使用“栾玲”、“傅某燕”账户买入“南山铝业”共804,435股,获利约3.4万元。曹玉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76条第1款规定,曹玉军、栾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曹玉彬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曹玉军、栾玲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约3.4万元,并处以约10.2万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