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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其中第一、二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继承或受遗赠开始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遵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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